(2013)盘县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辉与佟全凯姜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佟全凯,姜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女,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佟全凯,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姜娇,女,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佟全凯、姜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盘县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佟全凯、姜娇及配偶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及其他投资,其二人及配偶名下在本市无房产、地产和机动车的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同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执行笔录、查询公安机关人口户籍信息情况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盘县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佟全凯、姜娇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辉人民币2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涉诉费用;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