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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徐春银与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银,王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徐春银,男,1965年4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赵银娣,原告徐春银之妻。被告王亚平,男,1972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银与被告王亚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