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徐春银与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银,王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徐春银,男,1965年4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赵银娣,原告徐春银之妻。被告王亚平,男,1972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银与被告王亚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