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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奎,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远大商场餐饮部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暂住地哈尔滨市南岗区。2008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奎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刘奎持刀从窗户进入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33号3单元403室,以暴力威胁手段,抢走在该寝室居住的被害人董某某、张某甲等人手机5部、现金1100元,并用刀将被害人佟某某腿部扎伤。现白色联想S890手机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刘奎于2013年7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奎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刘奎持刀从窗户进入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33号3单元403室,以暴力威胁手段,抢走在该寝室居住的被害人董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被害人张某甲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被害人李某某白色步步高XIST手机一部(价值800元)、被害人张某乙白色联想S890手机一部(价值500元)、被害人姜某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无法鉴定金额)、被害人佟某某现金1100元,并用刀将佟某某腿部扎伤。经侦查,被告人刘奎于2013年7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场三楼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白色联想S890手机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6月19日2时许,被害人佟某某报警称,一男子持刀到南岗区龙江街33号3单元403室抢劫,劫取现金1100元,手机5部。2013年7月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岗区大世界商场三楼手机市场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出售一台白色联想S890型手机无任何手续,遂将犯罪嫌疑人刘奎带回审查,刘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二、证人姜某乙证言:她是被害人佟某某等人的室友,住在另一个房间。2013年6月19日2时许,她在室内睡觉,听见旁边屋的室友大声喊,她发现屋门打开了。她起来将门从里面锁上,取出手机到阳台报警。听见有人敲门没敢开,听见一个男人(刘臣)让房东佟某某将手机叫出来,佟某某称没有手机,刘臣让佟某某将钱叫出来,之后听见有人开门向楼下跑去,她从阳台窗户看一个男子翻墙跑了,她发现屋内的阳台纱窗被破坏。她没有被抢。证据三、被害人佟某某陈述:2013年6月19日2时20分许,她在寝室睡觉,听见董某某等人住的屋有人大声喊叫,她走到房厅时发现停电了,看见从董某某屋中出来一个男的(刘奎),用刀将她逼回屋内,刘奎让她把手机拿出来,她说没有手机,并请刘奎放过其他女孩。刘奎就让她拿出手机和钱,她称没有,刘奎转身走到屋子大门将锁拧回,然后走到她住的屋让她拿出手机和钱,她说没有,刘奎边骂边用刀扎了她左腿一刀,她拿出钱包将1100元给了刘奎,刘奎走了,等了一会她出去将大门锁上。不久警察来了。该人拒绝做伤情鉴定。证据四、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她的手机是步步高牌音乐手机,型号是X1ST,白色。2013年6月19日2时许,在她租住的龙江街33号343室内,一名男子(刘奎)从窗户进屋,当时屋内停电,刘奎手中拿着一把约20公分长的刀,进屋就奔董某某去了,让董某某将手机交出,董某某大声喊叫将她吵醒,刘奎让她也拿出手机,因为害怕她将手机交给刘奎。刘奎从董某某手里抢过一部苹果5手机,然后将张静的苹果4手机也抢了。还有一个女孩(张某乙)住上铺,张某乙大声喊,刘奎用刀逼住张某乙,张某乙就将手机也交给了刘奎。刘奎走出屋子,董某某将门关上,张静拿出另一部手机报案,这时房东佟某某听见喊声出来看情况,刘奎将佟某某拽到另一个屋内,她听见刘奎让那屋的人把手机交出来,佟某某称没有手机,打工的没钱。后来就不知道情况了。过会,她听见楼下有人喊,刘奎就从门跑下楼,她看见是刘奎一个人跑的。证据五、被害人张某乙、董某某、张某甲陈述与李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证据六、被害人姜某甲陈述:她的手机是诺基亚牌,蓝色直板手机。2013年6月19日2时许,她听见有人吵吵就醒了,一个男的(刘奎)和佟某某在争执,刘奎让佟某某拿出手机,佟某某称没有手机,从包里拿出钱给了刘奎,刘奎让佟某某到她的床上躺着,拽被子时发现了她,让她交出手机,从枕头下面拿走了手机,又翻了一会没有值钱的东西,刘奎就跑了。证据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据八、扣押清单、返还单:2013年7月4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刘奎处扣押白色联想S890型手机一部,7月10日返还被害人张某乙。证据九、价格鉴定书:哈尔滨市南岗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哈南刑价鉴字(2013)第3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苹果4S手机一部,鉴定金额1300元;步步高XIST手机一部,鉴定金额800元;联想S890手机一部,鉴定金额500元;苹果5手机一部,鉴定金额3500元;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价格鉴定结论为共计6100元。证据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被告人刘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证据十一、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刘奎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十二、被告人刘奎供述:2013年6月19日1时许,他在寝室喝完酒,由于没钱就想出去盗窃或者抢劫。他拿一把水果刀准备作案,走到南岗区龙江街38号3单元时看见三个小姑娘喝多了坐在单元门口,他确定了作案目标。三个女孩上楼,他尾随在后,发现女孩进了四楼的房间。他通过四楼缓台用手撕开凉台纱窗,跳到阳台,发现一个女孩在客厅的床上睡觉,他进入右手第一个房间,室内都是上下铺,一个下铺的女孩发现了他,他拿出水果刀威胁女孩拿出手机,女孩将手机给了他,这时另外的三个女孩也醒了,三人也将手机都给了他。这时一个岁数较大的女的(佟某某)质问他,他用刀将佟某某逼住,佟说没有手机,另一个女孩也说没有手机。他转身将房屋大门打开做好逃跑准备,返身向佟某某要钱,并用刀扎了佟某某左腿一刀,佟某某害怕取出钱包将钱都给他了,拿完钱他就跑了。逃跑路上查看发现抢了现金500元,手机4部,他将其中的3部手机和作案用的水果刀扔了,留下一部白色联想手机自用。东西扔到哪里记不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入寝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审 判 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