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7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地址:胶南市临港产业加工区长春路北。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胶平路3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陈传敏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