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树雄、高乃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雄,高乃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王树雄,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高乃粉,女,汉族,住江苏省都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树雄、高乃粉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29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申请人王树雄、高乃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16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树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一次性赔偿高乃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5000元;二、柴鹏昌赔付李某的上述损失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29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