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刘迎春诉被告陈宇祥,民间借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春,陈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刘迎春,女,45岁被告陈宇祥,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春与被告陈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宇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迎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宇祥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刘迎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