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勇,黄善平,宋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魏勇,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执行人:黄善平,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沂源县郡山花园小区12号楼3单元四楼西户。被执行人:宋志玉,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沂源县东苑小区1号楼2单元四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勇与被执行人黄善平、宋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2013)源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员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