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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志强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72号罪犯张志强,又名张俞、张立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7)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7月1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