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立彬与花茂栋,王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彬,花茂栋,王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王立彬,男。被告花茂栋,男。被告王筱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彬与被告花茂栋、王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彬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0元,依法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王立彬负担。审 判 长 邵海峰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红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