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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增慧与被执行人刘晓林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执异字第22号申请复议人李增慧,男,53岁,汉族,住磴口县。被申请复议人刘晓林,男,64岁,汉族,住磴口县。申请复议人李增慧不服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执字第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磴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磴执字第434号民事裁定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销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执字第434号民事裁定。由磴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查。审判长 董 荣审判员 韩 宾审判员 任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