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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493号申请人运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英红,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久明,董事长。运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解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运盐民解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