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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井研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欧淑蓉申请宣告欧阳卯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淑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井研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欧淑蓉,女,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欧志强,男,系欧淑蓉侄儿,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人欧淑蓉要求宣告欧阳卯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欧阳卯,男,193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住四川省井研县,居民,与���请人欧淑蓉系哥哥与妹妹的关系。欧阳卯至今未婚,其父母亲均已去世,现仅有妹妹欧淑蓉在世。欧阳卯于1995年3月离家出走后不知所踪,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超过四年。2012年12月20日,申请人欧淑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欧阳卯死亡。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欧阳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欧阳卯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欧阳卯的户口本复印件、井研县研城镇民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井研县公安局研城派出所注明情况属实)、欧阳卯的嫂嫂邹淑华及欧阳卯的妹妹欧淑蓉的证言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中,欧阳卯自1995年3月离家外出,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由于欧阳卯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因此,依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欧淑蓉请求宣告欧阳卯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欧阳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永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