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谢建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谢建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07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吴勇国。被告谢建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