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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谢建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谢建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07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吴勇国。被告谢建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