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故城县青罕镇柴庄村人。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