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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9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汪美彤、汪继华等与徐丰收、陈勇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美彤,汪继华,周正秀,徐丰收,陈勇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933-2号原告:汪美彤。法定代理人:袁慧。原告:汪继华。原告:周正秀。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荣中。被告:徐丰收。委托代理人:何正桥、何正祥。被告:陈勇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委托代理人:高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美彤、汪继华、周正秀诉被告徐丰收、陈勇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强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美彤、汪继华、周正秀撤回对被告陈勇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