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崇善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崇善。被执行人范开升。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76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430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崇善与被执行人范开升、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