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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明先、郑小芳与易少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先,郑小芳,易少华,刘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307-1号原告董明先(曾用名董明星)。原告郑小芳。被告易少华。被告刘红燕。系被告易少华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先、郑小芳与被告易少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先、郑小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红燕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明先、郑小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刘红燕应得的工资收入(具体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润清审 判 员  冷伏龙人民陪审员  严郁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琼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