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明先、郑小芳与易少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先,郑小芳,易少华,刘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307-1号原告董明先(曾用名董明星)。原告郑小芳。被告易少华。被告刘红燕。系被告易少华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先、郑小芳与被告易少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先、郑小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红燕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明先、郑小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刘红燕应得的工资收入(具体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润清审 判 员 冷伏龙人民陪审员 严郁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琼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