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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任庆安与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安,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任庆安。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子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庆安与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及装袋费人民币379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9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助理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