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钱某诉陆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493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原告钱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雨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陆某某。婚后,原告方知被告从事高利贷担保业务,且被告对原告和婚生女陆某某不闻不问,从不尽家庭义务。2013年6月,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便回到自己母亲家生活,和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被告极其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女陆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陆某某十八周岁止。被告陆某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相识、结婚、子女、分居情况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夫妻间并无任何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并未达到需要法庭判决离婚的地步。关于原告诉称的自己从事高利贷担保业务一事并不存在,自己仅为自己的一个朋友的借款进行过担保,只不过因该朋友目前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无法还款,自己作为担保人代该朋友先后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00多万。因自己收入不高,100多万是通过出售父母的拆迁房以及向亲属借款的方式筹措来的。关于家庭责任问题,自己方在婚后对家庭和孩子,都是有所贡献的。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通过亲属介绍相识,两个多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陆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故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目前尚不满一周岁。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达了夫妻和好的诚意。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玉明书 记 员 曹 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玉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