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XX芳与被告周德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周德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XX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6091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被告周德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01122xxxx,住湖南省道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周德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德清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对被告周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XX芳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