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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XX芳与被告周德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周德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XX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6091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被告周德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01122xxxx,住湖南省道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周德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德清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对被告周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XX芳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