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37号梁焕兴与XX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焕兴,XX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梁焕兴,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黎霞。被告XX泉,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梁焕兴诉被告XX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霞、被告XX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医疗费21442.73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其主张按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78589.45元。被告主张按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4、护理费1760元(80元/天×22天)。5、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产生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核定本项费用为10000元。7、营养费原告主张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8、鉴定费1500元。9、保险以及车主情况被告XX泉驾驶的无牌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支配人为被告本人,该车没有购买保险。10、事故责任划分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对本案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认定XX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莫见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1442.73元、残疾赔偿金78589.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1760元、鉴定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共116392.18元。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对上述赔偿项目及数额无异议,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方84474.52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就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泉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焕兴84474.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47元,由被告XX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 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