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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9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山市百事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百事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9379号原告中山市百事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红,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澄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百事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百事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百事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8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勤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