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顺与于占平、刘素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于占平,刘素花,唐山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被执行人于占平。被执行人刘素花。被执行人唐山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于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占平、刘素花、唐山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王顺支付借款本金388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79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于占平、刘素花、唐山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山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开平区马路村有在建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开平区马路村东湖御墅(暂定名)商业楼6号、7号、8号、10号、17号;住宅别墅5号1、2、3、4、5、6、7幢;住宅别墅6号1、2、3、4、5、6、7、8、9幢房产所有权。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