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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齐龙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辉,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胜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龚爱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志宏主审,代理审判员陈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开庭,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审 判 员  刘志宏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