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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五里头村东。法定代表人:孔绍诚,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振洋、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华,男,64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庆华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孙艺忠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