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江苏博万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177号原告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张桥村。法定代表人凌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姚明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