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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渑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常松法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松法,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常松法,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红芳、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霞,女,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松法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松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松法负担。代审判员  张苏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