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二)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小保挂靠经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小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民初(二)字第531号 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金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农会仕,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罗小保,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畅公司)诉被告罗小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农会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小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12年8月9日与被告签订货车挂靠协议书,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8月8日止,车牌号为桂B×××××;该车辆属营运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每年二次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营运安全检测及二级维护保养,但该车至今直至逾期都未来营运检测及二级维护,因此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五、六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解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货车挂靠协议书一份(原件);2、被告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一份(复印件);3、桂B×××××车的行驶证一份(复印件);4、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卡一份(原件);5、挂靠协议解除通知书一份(原件)。 被告罗小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安畅公司与罗小保于2012年8月9日签订《货车挂靠协议书》,由罗小保将号牌号码为桂B×××××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原告安畅公司经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罗小保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营运检、年检。合同签订后,罗小保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营运安全检测及二级维护保养。安畅公司以此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安畅公司与被告罗小保签订的《货车挂靠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没有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营运安全检测及二级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原告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故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签收本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即被告收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却至今未提出异议,亦不积极应诉,视为被告默认原告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2年8月9日签订的《货车挂靠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小保之间关于桂B×××××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挂靠合同关系解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罗小保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袁奇 书记员 欧珣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