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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林宝兰与陈惠芳、何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兰,陈惠芳,何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初字第12号原告林宝兰。被告陈惠芳。被告何惠杰。原告林宝兰与被告陈惠芳、何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建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宝兰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或其弟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名及其他借口,分别于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4日、2012年6月2日、2013年4月21日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三次、6万元一次,共计人民币15万元,利息按1.3%计息。被告现已种种无理借口拒绝归还。2013年12月12日,被告何惠杰将原肆张借条合并写为壹张欠条,原保留在原告手中旧的借条被他撕掉。现唯有壹张被告何惠杰写的欠条人民币15万元作为证据,原告迫于无奈,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2、归还之前所欠的利息款人民币14820元。3、归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的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何惠杰称其妻子被告陈惠芳没有任何职业,何惠杰自称其月收入30000元,足以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故陈惠芳不存在因生活或者生产所需向他人借款的事由。但何惠杰称陈惠芳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普通民众借款1100余万元,允诺按月息1.5%或者1.2%利率支付利息,利用借款人贪图利息的心理向他人借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1100余万元,其中有800余万元至今未还,现在起诉至法院已经达到18起案件,金额达到400余万元,故被告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林宝兰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宝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林宝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