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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保字第000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金晶与张春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晶,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诉保字第0001-0003号申请人杨金晶,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春华,男,汉族。申请人因著作权纠纷三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产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予以诉前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复制、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华与申请人杨金晶美术作品《白色秘密》、《黑色秘密》、《玫红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