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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志永与王慎勇、张璇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志永,王慎勇,张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董志永,个体业主。被申请人王慎勇,个体业主。被申请人张璇,个体业主。申请人董志永因被申请人王慎勇向其借款12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慎勇转移财产,申请人董志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慎勇、张璇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董志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志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慎勇、张璇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