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宏、王陵、仇香英、何向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王陵,仇香英,何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王宏,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居民。申请人王陵,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县人,居民。申请人仇香英,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居民。申请人何向国,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宏、王陵、仇香英、何向国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蒋毅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宏、王陵、仇香英、何向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经永州市零陵区司法局南津渡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何向国赔偿谭桂华死亡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双方确认此款为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款;二、谭桂华的家属应积极配合何向国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在协议签订后按何向国出具给谭桂华家属的证据清单尽快将所有保险理赔资料交与何向国。谭桂华的家属应按交警部门的规定将死者善后(安排)事宜及时处理完毕;三、谭桂华的家属保证谭桂华的法定继承人已全部到位,不得再因此发生任何纠纷;四、何向国支付给谭桂华的家属陆拾万元赔偿款后,谭桂华的家属应立即向交警部门出具建议对何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谅解书;五、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反悔,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再就此事上诉、上告,不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履行方式、时限:协议签订时何向国给捌万元于谭桂华的家属,另5万元已交付零陵区交警大队,由零陵区交警大队按规定转付谭桂华的家属,不论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如何,剩余肆拾柒万元都由何向国负责赔偿给谭桂华的家属,何向国只负责赔偿谭桂华的家属损失费陆拾万元,谭桂华的家属不再向何向国追加任何损失费。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宏、王陵、仇香英、何向国于2013年12月10日经永州市零陵区司法局南津渡司法所达成的南人调协字(2013)05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