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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星雨与李永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刘星雨(又名刘玺),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扶风县人,耀州区永乐学校学生,住铜川矿务局。法定代理人:刘斌,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密县人,民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永超,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密县人,铜川矿务局下石节煤矿职工,住该矿家属区。刘星雨与李永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永超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刘星雨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李永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刘星雨支付赔偿款13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165.9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289元。但李永超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扣划李永超工资13500元,刘星雨于2013年12月2日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85919.7元标的额中的13500元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