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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宝民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李林娥与纪海清、第三人张福生、镇江新运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娥,纪海青,镇江新运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张福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445号原告李林娥,女,1947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海青,男,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第三人镇江新运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五路纬二。法定代表人沙志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小平,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张福生,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娥诉被告纪海清、第三人张福生、镇江新运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林娥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胥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