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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营民三终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赵国顺与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顺,张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营民三终字第00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国顺,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晓君,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委托代理人邱玉章,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国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熊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国顺,被上诉人张晓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玉章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此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熊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于永威审 判 员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名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