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曾文远与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远,邰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曾文远,男,193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邰红利,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曾文远与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邰红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曾文远执行案款3331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29385元、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9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文远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曾文远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3)阎执字第0040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牛登富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