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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刘煜与胜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煜;宋胜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刘煜,男,汉族。被告宋胜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煜诉被告宋胜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煜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胜利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刘煜承担。审 判 长  杨保平代理审判员  王毅宁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