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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被告:季某,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明附:本案处理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