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被告:季某,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明附:本案处理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