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商初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宝祥、周国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宝祥,周国彦,方新,徐伟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848-1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倪鸿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玉兰,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晓红,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洪宝祥。被告周国彦,1954年8月16日。被告方新。被告徐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宝祥、周国彦、方新、徐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定于2013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12月25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莫雁婷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郑立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