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霞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37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江辉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冰冰。被告刘晓霞,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霞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谢淑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