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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唐改红、马茹霞、马昌才、唐满桃与苟陈胜、马壁清、王正英、於季平、罗爱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改红;马茹霞;马昌才;唐满红;苟陈胜;马壁清;王正英;於季平;罗爱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改红,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马茹霞,女,汉族,2004年3月11日生,籍贯、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昌才,男,汉族,1943年5月10日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满红,女,汉族,1943年4月1日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苟陈胜,男,汉族,1984年2月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马壁清,男,汉族,1970年2月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王正英,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於季平,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罗爱军,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唐改红、马茹霞、马昌才、唐满桃与被执行人苟陈胜、马壁清、王正英、於季平、罗爱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0)定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审 判 员  张俊杰代理审判员  李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传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