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9号。法定代表人:朱少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华,天津市优耐特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东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源华,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3日获得专利号为200820145023.1,名称为“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联网教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1年1月28日,国家专利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4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在国家法律保护的年限之内,原告亦每年交纳专利年费。2011年12月,广西工学院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项目名称为:教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11-G1-20930-YL。被告为达到中标目的,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将原告上述专利权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写入其投标文件,并中标该项目需求A分标。该项目需求A分标具体技术要求载明:1、具有虚拟和实体的教学功能;2、可以直观了解汽车各电控系统(发动机、自动变速器、ABS、安全气囊、悬架、防盗、中控锁等)的组成、各系统元件的关联关系和安装位置,加深学生对汽车各电控系统结构和工作原理的认识;3、数据测量系统可对汽车各电控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检测和数据分析,借用数字或波形信息将抽象的控制理论形象化,使学生深入理解各种工况下汽车各电控系统的控制过程以及传感器、执行器的动态参数变化情况;4、故障设置系统可以模拟汽车各个系统在各种故障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借用配套的检测、诊断仪器在实验台上进行检测和故障诊断实习,使学生通过观察各种元件和和电路故障对各个系统新能的影响,进一步理解汽车各电控系统运行过程和控制理论,掌握常见故障的诊断和检测方法,培养正确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正确高效的思维习惯;5、能建立支持多人自由参与,包括触力觉、视觉(视频)、听觉(音频)互相匹配的、具有临场体验的开放式继承实验系统;6、多媒体教学系统实现空间结合的真实环境下的课堂教学;通过“一机多板”检测系统可以实现师生间手把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操作要领;通过标准化考核系统可以在实验台上完成“汽车各电控系统排故”考核;7、具有发动机、自动变速器、底盘各系统拆装(虚拟环境)功能;8、平台软件系统能与实车(大众车系:宝来,丰田车系:卡罗拉)对接,实现真实环境下得课堂教学功能;9、学生终端与实体(实车和台架等)在线检测(OBDⅡ、信号、波形)、考核等功能,均具有无线连接(数据无线通信)方式;10、画面链接转换时间应小于3秒钟;11、具有教学现场摄像记录和编辑功能,单个最长摄像记录时间不小于60分钟;12、能分别直接与实物总成实验台连接(能够采集实验台实现信号数据),实现教与学的互动,该互联局网可通过代理服务器并入校园网,向上联机联网实现教学的共享;13、具有在线考核、评价、鉴定功能;14、所有设备整体运行正常方可验收通过。其中被告许诺销售的产品无论形状、构造或其整体技术特征,均与原告上述专利权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相一致并为之覆盖,属于侵害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号为200820145023.1,名称为“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联网教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停止宣传、散发样本等许诺销售行为;3、责令被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及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4、责令被告在侵权范围地内的国家媒体上向原告优耐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中标的广西工学院“整车构造与故障诊断平台”A分标包括数字化现场教学室、电控发动机试验平台、汽车各电控系统总成试验台、二手轿车、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混合动力汽车综合测验仪、电喷式汽油机流量传感器、平台教学场地的改造等八个项目,原告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特征与被告许诺销售的产品不相同,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并非同一类型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并未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专利号为ZL20082014××××.1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证明其拥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且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证据2、专利号为ZL20082014××××.1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明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广西工学院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证明该采购需求项目A分标技术要求多处涉及原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的专利权才能达到的效果。证据4、被告的中标信息,证明被告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招标文件中直接将原告的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写入其投标文件,A分标因此中标,中标金额为1133880.00元;证据5、广西工学院的相关照片,证明被告的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且与本案无关。证据5照片中的物品并非被告提供且照片中的物品只能反映其外观特征,未反映物品所采用的技术特征,无法证明被告侵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且其证据形式合法,故对于原告证据1-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至于是否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将在认为部分陈述。证据5不能证明是被告为履行与广西工学院的合同提供的设备,且该照片只有外观,没有技术特征反映。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证明被告的产品并非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证据3、产品销售合同,证据4、软件登记证书,证据5、专利证书,证据3-5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并非原告专利权的产品,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虽然被告的产品名称与原告的专利权的名称不一致,但是被告的技术包括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且其证据形式合法,故对于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至于是否能够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将在认为部分陈述。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联网教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14××××.1。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联网教学装置,主要包括:汽车整车、故障设置箱、远程控制台、通讯电缆、汽车电信号测试装置、网络接口、数据接口,其特征是:当汽车整车在公路上处于行驶状态时与故障设置箱连接,当汽车整车在实验室处于怠速状态时与远程控制台连接,并通过远程控制台与汽车电信号测试装置连接,与校园网络、其他汽车总成实训台互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联网教学装置,其特征是:故障设置箱由箱体、故障设置面板、故障设置按钮、测试端子、数据接口构成,使用数据线通过数据接口与汽车整车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联网教学装置,其特征是:远程控制台由台架、脚轮、箱体、面板、测试端子、汽车远程通讯与控制单元、计算机、软件包、网络接口、数据接口组成,使用数据线通过数据接口与汽车整车和汽车电信号测试装置连接,使用网线与校园网络及其他汽车总成实训台互联;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整车网教学装置,其特征是:在汽车整车上装有数据接口,与汽车整车电器电路线束电连接。2011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4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11年12月,广西工学院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项目名称:教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11-G1-20930-YL,其中名为“整车构造与故障诊断平台”的A分标为被告中标,被告于2012年3月与广西工学院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中A分标第15汽车整车教学软件第6项《卡罗拉汽车控制故障诊断实训系统》中说明包括汽车整车、测试台、故障设置箱、远程控制台、通讯电缆、汽车电信号测试装置、网络接口、数据接口等,当汽车整车在实验室处于运行状态时与远程控制台连接,并通过远程控制台与汽车电信号测试装置连接,与校园网络、其他汽车总成实训台互联。2013年上半年,被告完成设备安装,履行完毕与广西工学院签订的合同。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认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第二点及第三点未在被告的合同书中体现。本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自涉案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原告主张被告在广西工学院的招标项目中使用了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侵害了其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从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是权利要求1-4,其中权利要求1为必要技术特征,从原告提交的侵权事实证据被告在广西工学院的招标文件中所陈述的A分标技术分析,原告的权利要求1中有“当汽车整车在公路上处于行驶状态时与故障设置箱连接,当汽车整车在实验室处于怠速状态时与远程控制台连接”技术特征,而被告的合同书中则没有“当汽车整车在公路上处于行驶状态时与故障设置箱连接”这一技术特征,仅有“当汽车整车在实验室处于运行状态时与远程控制台连接”的技术特征,而怠速状态是指车辆不运行,运行状态则是车辆处于行使状态中,双方的技术是相反状态。原告的权利要求2、3在被告的合同中也没有体现。从原告拍摄的侵权产品现场照片看,首先,不能证明拍摄现场的设备即为被告为履行广西工学院的合同安装的设备;其次,照片中安装在现场的装置包括:1、汽车整车照片;2、故障设置箱;3、远程控制台;4、通讯电缆;5、汽车电信号测试装置;6、网络接口、数据接口。虽然从设备看,是与原告的权利要求1中的设备相符,但是照片本身并不能体现产品的技术特征及连接关系,即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包含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侵犯其专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桂全审 判 员 余 健代理审判员 黄明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