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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黎东云、周世国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黎东云;周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8号 申请人黎东云。 申请人周世国。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黎东云、周世国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新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12月7日9时20分,申请人周世国驾驶鄂EHZ813小型客车沿桔颂路往杏花村方向行驶,行至盐业仓库路段,撞上同向行驶由黎东云驾驶的鄂EZB225小型客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周世国负全部责任,黎东云无责任。2013年11月7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黎东云的车辆修理费1200元由周世国赔偿,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付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黎东云、周世国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