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天明与蔡永森,观贤仔,蔡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明,蔡永森,观贤仔,蔡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陈天明。委托代理人林福明。被告蔡永森。被告观贤仔。被告蔡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明诉被告蔡永森、观贤仔、蔡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明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蔡华清名下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民庆村民委员会新圩村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9000371**号,地号:1013586),并由担保人林福明提供其名下位于电白县水东镇桥南路148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0272**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蔡华清名下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民庆村民委员会新圩村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9000371**号,地号:1013586),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暂交由被告蔡华清保管、使用,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出租。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林福明提供其名下位于电白县水东镇桥南路148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0272**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暂交由担保人林福明保管、使用,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