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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海彬与被申请人吕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彬,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杨海彬,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吕辉,男,汉族。申请人杨海彬与被申请人吕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述:2013年7月,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维修厂房,厂房维修之后,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垫付材料款及人工费125895.00元,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12月初还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以没钱为由至今不偿还此款,故要求被申请人吕辉给付申请人杨海彬人工费及材料款12589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吕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海彬人工费及材料款人民币125895.00元��案件受理费93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必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