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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如平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彭洪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平,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彭洪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王如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化勇,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峰,总经理。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十四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张劲松,经理。被告彭洪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平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彭洪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彭洪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如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平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彭洪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王如平负担。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