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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冬与被告邵兵、王贵勇、杨春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冬,邵兵,王贵勇,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周晓冬,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被告邵兵,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被告王贵勇,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被告杨春,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冬与被告邵兵、王贵勇、杨春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周晓冬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晓冬负担。审判员  颜士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