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唐万春与孙善云、杨文广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万春,唐万春驾驶的鲁HF35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被申请人孙善云驾驶的皖L64160号重型普通货车,孙善云,杨文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唐万春,驾驶员。被申请人孙善云,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请人杨文广,经商。申请人唐万春驾驶的鲁HF3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被申请人孙善云驾驶的皖L641**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杨文广)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唐万春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善云驾驶的皖L641**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唐万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善云驾驶的皖L641**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