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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戴文来,男。被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花文聂,男。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文来,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文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于1998年相识恋爱,次年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8月6日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男孩,长子黄某某于2000年8月20日出生,现年13岁,次子黄某某于2003年3月29日出生,现年10岁,由于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双方自2011年一次因原告说话不顺被告之意,被告殴打原告后,自此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没有书信来往,也没有电话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的两男孩由原告抚养,两男孩抚养费、读书费由原告负担;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被告。原告叶某某对其主张的事实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叶某某、被告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原、被告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的事实。三、黄某某、黄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黄某某、黄某某是原告、被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被告黄某某口头辨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从没有殴打原告,只是曾听朋友说原告有外遇,骂过原告,但双方经常有电话联系。现两男孩正处于生长发育期,不希望因原、被告双方离婚,造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维持家庭团圆,共同好好过日子,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某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所反映内容符合案件事实,各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应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8年相互认识、恋爱,2002年农历12月4日原、被告双方自愿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二男孩,长子黄某某,2000年8月20日出生;次子黄某某,2003年3月29日出生。在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原、被告双方到湛江打工,在湛江打工期间,夫妻由于工作单位不同,不经常在一起。2011年,被告无证据怀疑原告有外遇,从而双方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夫妻之间不和。2012年7月原告到佛山打工,自此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庭审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本案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十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并且共同生育了两男孩,是一对幸福美满的家庭。只是由于被告无证据怀疑原告有外遇,引起双方争吵,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做到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加深彼此之间的沟通,改正各自存在的缺点,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疆代理审判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