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青山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青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青山,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辩护人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青山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青山及其辩护人蒋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4日晚,被告人蒋青山伙同杨军华(在逃)携带钢筋钳等作案工具驾驶租来的桂C×××××微型车窜到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三渡江村附近,后爬上稻田里的电线杆,采取用钢筋钳剪断电缆线的手段,盗走价值18984元的规格型号为200*2*0.5和50*2*0.6的电缆线各350米,后电信部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蒋青山等弃车逃跑,当场缴获规格型号200*2*0.5电缆线120米。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蒋青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已向法庭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蒋青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青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青山及其辩护人蒋明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均认为被告人蒋青山盗窃电缆线是120米,而不是700米。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蒋青山伙同杨军华(在逃)携带钢筋钳等工具,驾驶租来的桂C×××××微型车到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三渡江村旁,爬上稻田里的电线杆,采取用钢筋钳剪断电缆线的手段,盗得价值5140元规格型号为200*2*0.5的电缆线120米。后因电信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被告人蒋青山与杨军华弃车及规格型号200*2*0.5的电缆线120米而逃跑。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蒋青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后,被告人蒋青山赔偿了失主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同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蒋青山于2013年8月6日晚10时,在全州县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4日晚上1时30分左右,他在大西江电信所睡觉时,突然听到手机显示电缆被盗报警信号,就起床打电话给唐某,并与唐某开起车子去检查被盗的路段,赶到三渡江村口时,已是凌晨2时30分了,发现田里面电线杆上架有梯子,公路旁边停有一辆微型车(桂C×××××),车里没人,觉得可疑,还发现车门没锁,打开一看,车厢内是被盗的电缆线和作案工具断线剪、剥皮刀、锤子、管钳,确认是被盗的电缆线后,后就报警,用电筒照了下车子附近的几根电杆,见上面的电缆线已没有了,有两根电缆线有一头已被人剪断,另外一头吊在电杆上,当时因下雪田里面有很多水就没走近看,走到田里想再查看一下有没有其他电缆线被盗,但没发现,只是看见了一个木楼梯。派出所到现场,后叫修车师傅打开车,将车子一起开回派出所。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蒋青山是2012年11月19日10时左右在公司租了辆微型车(桂C×××××)。2013年1月7日蒋青山讲车子运了违法的东西被派出所扣押了。4、全州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庙边至三渡江村的农田里。5、全价鉴字(2013)144号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其中已缴获的120米电缆(型号200*2*0.5)价格=(120×68)×63%=5140元。6、被告人蒋青山的供述:桂C×××××号微型车是他在桂林租来的。过年前一个月的一天晚上,杨军华(大西江镇文家村委火烧桥村人)打电话给他说:晚上一起去偷点电缆线,可以搞得到钱,由你负责帮开车,到时偷到电缆线后卖钱,除去油钱和租车子的钱,剩下的钱平分。他于21时许开车,当时杨军华拿了一个麻袋上车,内装有一些盗窃电缆线的剪刀及电线钳,开到沙子坪村委三渡江村,将车停在路边,走到田里,见一排电线杆,后杨军华叫他蹲下,杨军华拿工具踩在他肩膀上爬上电线杆,用电线钳剪电缆,他站在下面帮望风,将电缆线剪断后,杨军华下来和他又走到另外的电线杆下面,采取同样方式将电缆线剪断,后杨军华讲电缆线太长了,扯不下,去找梯子架上去从中间剪一下就可以弄下来了,后二人到三渡江村子寻找到梯子,又返回到盗窃现场,杨军华爬上梯子后从中间将电缆线剪断,二人在田里拉电缆线,拉了四根拇指头大小的电缆线下来,每一根约30米长,后杨军华讲把之前剪好另外一头的电缆线也一起拉下来,于是二人又回到之前剪电缆线的电线杆下面拉另一根电缆线,拉了1分钟左右,见一辆车子开到停车的位置,二人觉得不对就跑了。7、被告人蒋青山的辩认笔录:经被告人蒋青山辨认,其盗窃的现场位于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三渡江村口马路边的稻田里。以上证据相互关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青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青山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青山及其辩护人蒋明荣均认为被告人蒋青山盗窃电缆线是120米,而不是700米,因本案认定盗窃电缆线700米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盗窃电缆线120米,故其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彬人民陪审员 梁恩群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萍 来源: